惠安县校园服饰装备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惠安县校园服饰装备行业协会,简称:惠安校服协会。英文名称: Huian school uniform association,缩略语为:HASU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惠安县校园服饰及装备的生产、销售、供应、服务等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自筹经费、自我约束的行业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 “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发展”的理念,即团结全体会员,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和促进校园服饰装备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大做強惠安校园服饰产业。
第四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惠安县政府各项规定,促进惠安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安县总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惠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惠安县城南工业区溪东园区侨群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营造积极向上,公平贸易的良好气氛;
(二) 依照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行约行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制止无序竞争;
(三) 应会员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认真吸取会员企业的意见、要求、建议,并负责落实,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四)积极开展联谊活动,聘请企业顾问公司,为会员企业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
(五)开展技术、管理方面的交流,促进和提升惠安校园服饰工艺水平,培养熟练技术工人和优秀企业管理人才;
(六)收集整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信息,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产业标准提供依据;
(七)建立协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协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和各省有关校园服饰装备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行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供求信息,指导会员开展业务。
(八)支持与促进惠安县校服特色小镇的建设,宣传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和推动会员企业回乡投资。
(九)支持和促进校服设计比赛展示、供应交易中心和校服产业园区及校服面辅料大市场的建设,为客户参观、洽谈、订货提供方便;使该中心成为惠安校园服饰的展示窗口,打造行业交流与发展的平台;
(十)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专业展示会,交易会。组织举办惠安校园服饰展示会和各种设计比赛,增进与国内外行业企业的交流与互动;组织媒体报道和宣传本会优秀会员企业,提高会员企业知名度。
(十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光彩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从事校园服饰及相关行业,行业内信誉良好,无不良风评与犯罪记录;
(四)能积极参与行业社团工作,遵守行约行规;
(五)按规定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办理入会登记手续,由理事会审核确认;
(四)缴纳会费。
(五)经本会会长签字,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为其排忧解难;
(七)对本会表决通过的各种决议自觉遵守履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轮值会长办公会决议的执行;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相关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文件。
(六)负责本会财务文件的签署与开支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本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由本会常务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本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均需遵守本会章程、爱护本会名誉,本会执行委员会在会长授权同意下可代表会长行使权益,对理事会、会长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会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名单,交会长办公会聘用;
(五)办理本会会长和会长办公会、执行委员会交办的事物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 5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10月)
惠安县校园服饰装备行业协会
惠安县(含关联区域)校园服饰及装备的生产、销售、供应、服务等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自筹经费、自我约束的行业性、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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